(2017)湘1023执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罗莉莉、廖玉芳、许香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莉莉,廖玉芳,许香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680号申请执行人:罗莉莉,女。被执行人:廖玉芳,男。被执行人:许香英,女。申请执行人罗莉莉与被执行人廖玉芳、许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6)湘1023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穷尽对被执行廖玉芳、许香英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手段,现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7)湘1023执6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斌审 判 员 曹 钦代理审判员 邝 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东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