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7民初2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殴先兰与武汉协卓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殴先兰,武汉协卓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7民初2032号原告:殴先兰,女,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正东,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跃,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协卓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城北村。法定代表人:李森,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宏胜,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姣,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殴先兰与被告武汉协卓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殴先兰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殴先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殴先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殴先兰负担,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桂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丽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