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邵漫漫与高宝乐、陈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漫漫,高宝乐,陈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400号申请执行人:邵漫漫,女,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高宝乐,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陈娟,女,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禹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4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宝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宝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2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未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