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婉虹、谢惠峰等与泉州市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婉虹,谢惠峰,泉州市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84号原告:李婉虹,女,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谢惠峰,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婉虹,女,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山霞镇下坑村下坑***号。被告:泉州市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田安北路东湖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16763X。法定代表人:陈振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李婉虹、谢惠峰与被告泉州市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4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两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婉虹、谢惠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婉虹、谢惠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素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柳云凤速 录 员 王小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