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4执2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卞锦婷与被执行人朱俊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锦婷,朱俊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2528号申请执行人:卞锦婷,女。被执行人:朱俊伟,男。申请执行人卞锦婷与被执行人朱俊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4民初4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账户案款137226元,扣除执行费2226元,向申请执行人兑付135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4执2528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海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