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高学成、徐如远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学成,徐如远,张朋,马超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1刑初143号公诉机关泊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学成,男,199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住泊头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30日被泊头市公安局转监视居住,2016年1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泊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7年3月7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经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转逮捕,现羁押在南皮县看守所。辩护人马海英,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如远,男,199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南皮县。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7年3月9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泊头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2017年6月27日被泊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朋,男,1997年11月17日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泊头市,住北京市。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7年4月5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泊头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同年6月27日被泊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马超,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住泊头市。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7年4月5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泊头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2017年6月27日被泊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泊头市人民检察院以泊头市院未检刑诉[20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学成、徐如远、张朋、马超犯聚众斗殴罪,于二○一七年七月三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占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学成及其辩护人马海英,被告人徐如远、张朋、马超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4日17时,盖涛(另案处理)伙同赵某(另案处理)在泊头市第三中学门口,因盖涛表弟穆某1被勒索钱财之事去找对方,在找到刘某1(不够刑事责任年龄)后,二人打了刘某1几下。刘某1挨打后来到泊头市刘某2高学成家,将挨打的事情告诉了在场的王某(在逃)、高学成等人。被告人高学成伙同徐如远、张朋、马超、王某等人约盖涛到刘某2高学成家胡同口,期间准备了砍刀、匕首、甩棍等。同日18时许,盖涛和赵某到了约定地点,盖涛与王某等人争吵起来,继而发生打斗,王某叫盖涛叫人。随后,盖涛打电话叫来侯某(另案处理)、左某(另案处理)等人,继而双方持械发生殴斗,致王某受伤。经法医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四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物证,四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学成、徐如远、张朋、马超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高学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事实部分有异议,其辩称其所拿长刀和王某拿的短刀不是当时准备的,一直就在其家里放着;王某和盖涛约的架,不是其与徐如远、张朋、马超和盖涛约的架;刘某1勒索穆某1钱财的事其不知道。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高学成有自首情节;高学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高学成虽参与聚众斗殴,但是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事后聚众斗殴双方达成和解,双方互相谅解,建议对高学成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徐如远、张朋、马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4日17时,因盖涛表弟穆某1被刘某1勒索钱财,盖涛(另案处理)伙同赵某(另案处理)找到刘某1(不够刑事责任年龄),二人打了刘某1。刘旭挨打后来到泊头市刘辛村高学成家,将挨打的事情告诉了在场的王某(在逃)、高学成等人。王某让刘某1打电话约盖涛到刘某2村高学成家胡同口,期间王某、高学成、徐如远、张朋、马超等人准备了砍刀、匕首、甩棍等。同日18时许,盖涛和赵某到了约定地点,盖涛与王某等人争吵起来,继而发生打斗,王某让盖涛叫人。随后,盖涛打电话叫来侯某(另案处理)、左某(另案处理)等人,继而双方持械发生殴斗,致王某受伤。经法医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高学成、马超、张朋主动投案自首,参与斗殴的另一方盖涛、左某、侯某、盛某、赵某对四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高学成的供述证实,2016年12月4日下午,其和王某、张朋、徐如远、马洋洋在刘某2村其家打牌,傍晚六点的时候,刘某1到其家说他挨揍了,刘某1说对方还有一个叫豆豆的,王某听了挺生气说,受气了不行,得找他了事,要是对方带的人多就跟他们打。王某说完,就让刘某1给对方打电话,王某拿着刘某1的电话和对方的盖涛说,上刘某2村这来吧。王某挂完电话说对方如果来的人多,咱们就一块上跟对方打,其几个人都同意了。一会儿,盖涛打电话说到了,王某在其家里拿了一把砍刀,刘某1在其家里拿了个甩棍。其几人到了其家胡同口,看见对方有盖涛和豆豆两个人,双方发生争吵,之后刘某1拿着甩棍打豆豆,豆豆就跑了。后来王某让盖涛叫人,盖涛就打电话叫人,王某就回其家拿了一把长刀出来,徐如远在其家拿出一根洋镐把,王某把他先带出来的砍刀给了刘某1,其几个人就在那站着等盖涛叫的人来准备打仗。一会儿,对方来了一辆白色的本田歌诗图汽车,下来七八个人,他们手里有拿着铁棍子的,对方一个叫孟某的来了拽着其的衣服,孟某就让他们来的人把其这边的手里拿着的家伙抢过去了,王某和刘某1跟对方先打起来了,对方的人就把其这边的人打了一顿,王某受伤了。对方来了以后,其看见王某和刘某1先动手了,别人动没动手,其没有注意,其和孟某互相拽着对方衣服了。2、徐如远的供述证实,2016年12月4日下午,其和王某、张朋、高学成、马超在刘某2村高学成家打牌,傍晚六点的时候,刘某1来了说他挨揍了,王某当时挺生气并说去找对方,王某对在场的人说一块去,都带着家伙,其和其他人就都同意了,刘某1在高学成家拿了一个甩棍,王某拿了一把砍刀,其当时也拿了一把砍刀,马超也拿了一把砍刀,张朋拿了把匕首(他自己的),高学成当时带没带家伙,其记不清了,在高学成家胡同口西侧看见盖涛,还有另外一个小伙子,王某与盖涛发生争吵,后王某让盖涛叫人,又让刘某1打还回去,刘某1拿着甩棍打了跟着盖涛来的那小伙子身上一甩棍,其和马超也就跟着动手打了那个小伙子几下,那个小伙子向东跑,其拿着砍刀和刘某1在后面追他,没有追上就回来了。一会儿,对方来了一辆车,车上下来大约七八个人,手里都拿着铁棍子,两边就打起来了,其与王某、马超、高学成、刘某1和对方动手了,张朋是否动手其没注意。打了几下后双方就不打了,对方的孟某说卸了其这方的家伙,对方的人就又冲过来了,其扔下棍子跑了。3、马超、张朋的供述与徐如远的供述基本一致。4、盖涛(另案处理)的供述证实,2016年12月4日下午(具体几点其记不清了),因有人向其表弟穆某1要钱,其和豆豆在泊头市三中接到穆某1后在学校周边没有找到管某昊要钱的人,之后其和豆豆、穆国辉、穆某1在天泊路口碰见了管某昊要钱的三四个小男孩,其骂了一个小男孩几句。过了几分钟,其接到那个小男孩的电话,说让其去刘某2(小马哥烧烤)那见面说事。其和豆豆到了那之后,王某和那个小孩还有几个男的就过来了,王某说其欺负小孩,就开始打其和豆豆,对方拿着甩棍和刀,豆豆就跑了。其就给侯某打电话,说其在刘某2村被欺负了,让他过来,并告诉了他地点。期间其还告诉了盛某,让他过来一趟。一会儿,其看见来了一辆白色本田歌诗图汽车,侯某、孟某、豆豆还有一个不认识的男的在车上下来了,他们拿着两根铁管就和对方打起来了。其看见对方有一个人躺地上了,其这方的人就上车走了。其带到公安局的一把长刀和砍刀是在刘辛村的时候,孟某在对方手里抢来的,匕首是在龙湾那在对方身上搜出来的。4、左某(另案处理)的供述证实,其别名叫孟某。2016年12月4日晚6点左右,其和侯某、石某在泊头市龙华街,侯某接到一个电话后对其说,盖涛表弟在三中被人要钱,盖涛去了之后不让走了,让过去看看。其三人就开车过去了,在路上的时候其给盛某打了电话。石某开着一辆白色本田歌诗图汽车,拉着其和侯某到了刘某2(小马哥烧烤胡同口),其三人下车后看见十多个人围着盖涛、豆豆,石某、侯某在下车的时候有人手里拿东西了,对方手里有拿棍子的,有拿砍刀的,有拿长刀的,其和侯某、石某、盖涛就和对方打起来了,在打架过程中,在对方手里抢过来两个棍子(一个木头的,一根铁的)、一把长刀、一把砍刀,后来这些东西被盖涛拿走了。5、侯某(另案处理)的供述与左某的供述基本一致。6、被告人盛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12月4日下午6点左右,其接到张文印(音)的话,说盖涛在刘某2打仗了,让其劝一下。晚上七点左右其给左广飞打电话后去了市医院,在门口看到两辆车。后来大约8点,其接到孟某(左某)电话说盖涛在中医院找到对方了。其到了中医院门口停下车时,看见中医院内有一伙人正在打架,一个名叫焦某的正领着一伙人打架,有两个对方的人躺在地上,孟某手搂着一个男子的肩膀拽到中医院门口。焦某带着一伙人连某带拽的把对方的人往中医院门口带,把他们全都带上车了。对方的人不是自愿上的车,应该是被迫上的车。到了龙湾,盖涛吓唬对方,有人拳头巴掌打对方。盖涛、石某、侯某他们几个先动手打的对方几个人。7、赵某(另案处理)的供述证实,2016年12月4日下午其和盖涛在一起,盖涛接到他叔的电话说他表弟被学生要钱了,让他过去给说说。到了下午大约五点半左右,其和盖涛在三中门口找到了他叔和他表弟一家,他表弟找了一圈没有找到要钱的人。后来在天泊路口看见那个要钱的小孩了,其和盖涛打了那个小孩几个巴掌。那个小孩说认识盖涛,管盖涛要了电话号码就走了。之后大约过了五六分钟,盖涛接到一个电话,让其和盖涛去刘某2路口见个面。其和盖涛到了刘某2后,王某和那个小孩,还有几个不认识的,一共七八个人在胡同里出来了,王某让盖涛打电话叫人,两边打仗,王某他耍威风。盖涛就去旁边打电话了,管盖涛表弟要钱的小孩,在手里拿出一个甩棍就打了其脑袋一下,旁边还有几个对方男的也开始拳头巴掌的打其,其就跑天泊路口这边来了。过了一会儿,其看到盖涛叫的人来了,来了一辆白色的本田汽车,车上下来三四个人,有孟某、小祥(侯某)等,后来双方就打起来了,其过去看见对方有“家伙”,盖涛叫来的人就把对方手中的家伙抢过来了。8、证人穆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6日下午放学后其在晨光文具店门口时,有两个男的拦着其,跟其要钱我,一个手指头带铁圈的人(眉心有痦子)打其头部和脸上,又来一个男的跟他们一伙的,后来其中的一个人把其拽到文具店边上的小胡同打其。12月4日,其从学校出来走到三中南侧,其看到打其的那个人(眉心有痦子)在路口站着,其就从晨光文具那个胡同向西跑了,这时其看到其表哥盖涛并把事情告诉了他,其就往家跑了。9、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4日晚其放学后在天泊路口玩时,过来两个人,其中一个上来打了其一巴掌,把其带到一个学生(三中学生,不知道名字)面前,问其打过他不,要过钱不,那两个人里一个叫盖涛,其找盖涛要了电话就走了。其去刘某2村高学成家找王某和高学成,并把其盖涛打其的事告诉了他们,王某让其给盖涛打电话,让盖涛到刘某2大道口来见面说事。其和王某、高学成等一伙人往外走,其中有人手里拿着棍子和砍刀,在高学成家过道口见到盖涛和一个小孩,王某让其打还回去,王某和盖涛发生争吵进而发生厮打,其拿甩棍打了那个小伙子几下,那个小伙子和其撕把几下就跑了。一会对方又来一伙人,有拿棍子的,没说几句话就动手了,把其这方的刀和棍子都抢过去,把其打了一顿,之后其这方的人去中医院检查了。其在拍CT片时,来了一伙子人把王某和其他人都带走了。10、证人李某(穆某1的母亲)证言证实,2016年11月份,其听其儿子说有人管他要钱,并拦截他,如果不给,还会再截他。2016年12月4日下午5点半的时候,其和其对象穆国辉一块去接孩子,盖涛带着一个小伙子去了。后来找到了管某昊要钱的那个男的,和盖涛来的男的把对方拦住。那个男的对盖涛说见过他,那个男的管盖涛要了一个手机号就走了。11、天津市天宏物证司法所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王某右大腿软组织挫伤面积80C㎡,构成轻微伤;高学成左小腿软组织水肿,不构成轻微伤;鉴定意见已向双方当事人送达。1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泊头市胜利东路、泊头市永安新区、泊头市中医院案发现场的基本方位。13、辨认笔录四份证实,刘某1辩认出在刘某2动手打架的“鹏哥”(张朋);刘某1辩认出在刘某2动手打架的“鲁远”(徐如远);赵某辩认出在刘某2动手打架的“大朋”(张朋);赵某辨认出管盖涛表弟要钱,并用甩棍打其头部的刘某1。14、监控视频资料证实,在刘某2打架现场,王某等人从停着的面包车上拿棍子等工具。15、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作案工具照片证实,扣押作案工具匕首、砍刀、长刀各一把。16、泊头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说明两份及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本卷中复印件源于20161204寻衅滋事案,王某已被上网追逃。17、(2016)冀0981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30日被泊头市公安局转监视居住,2016年1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泊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18、四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四被告人的基本情况。19、谅解书一份证实,盖涛、左某、侯某、盛某、赵某对马超、张朋、徐如远、高学成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学成、徐如远、张朋、马超明知王某与盖涛约架,仍积极参与,并事先准备砍刀、棍棒等工具,证实四被告人具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和报复他人的不正当目的,盖涛等人来到约定地点即刘某2高学成家胡同口后,四被告人持械与对方发生殴斗,证实四被告人实施了聚众斗殴的客观行为,都为积极参加者,综合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四被告人主观上有聚众斗殴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聚众斗殴的客观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并致一人轻微伤,四被告人主体适格。被告人高学成、徐如远、张朋、马超为报复他人,持械聚众斗殴,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并致一人轻微伤,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高学成明知王某和盖涛约架,积极准备砍刀、棍棒等工具,盖涛等人来后,伙同徐如远、张朋、马超积极参与聚众斗殴,所以对高学成辩护人的高学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高学成、张朋、马超主动投案自首,对三被告人可从轻处罚;参与殴斗的另一方盖涛、左某、侯某、盛某、赵某对高学成、马超、张朋、徐如远表示谅解,对四被告人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对四被告人可从轻处罚;高学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将原判刑罚与本案犯抢劫罪所判刑罚数罪并罚。对高学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对徐如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对张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对马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学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撤销原判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至2019年8月6日止。)被告人徐如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张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马超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夏文强人民陪审员 赵连仲人民陪审员 刘盈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