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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2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贾政华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政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82刑初57号公诉机关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政华,男,199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2017年7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霍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1日被霍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政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晓洁、贾小兵,被告人贾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3日17时左右,被告人贾政华饮酒后驾驶晋L37H**号小型轿车沿霍州市南外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亚兰加油站东侧路段向左转弯掉头时,与米xx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米xx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贾政华驾车将米xx送往霍州市人民医院。经霍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贾政华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米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霍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米国顺之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贾政华血液酒精含量为55.1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贾政华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和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和车辆信息查询;被害人米xx陈述;被告人贾政华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山西省霍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政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加强机动车辆在禁止掉头路段掉头,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霍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考虑被告人贾政华在事故发生后能积极对伤者进行救治,并在归案后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司机,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依法考虑对其从轻处罚。另被告人贾政华在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也应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政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秦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房文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