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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执异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华德尚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缚亚,华兰英,华德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23执异11号异议人(原被执行人)华德尚,男,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申请人王缚亚,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被执行人华兰英,女,汉族,农民,初中文化。被执行人华德尚,男,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系华兰英之父。本院在执行王缚亚与华兰英、华德尚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华德尚于2017年8月4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王缚亚与华兰英及华德尚婚约财产案件,其对王缚亚的诉讼不知情,诉讼中所查事实不属实,王缚亚并未托人协商,异议人的嫁妆已经配齐,婚约的解除给异议人带来财产损失。法院不应缺席判决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不应划拨异议人银行存款。综上,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中止执行,返还财产。本院查明,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从该判决书中可以看出,王缚亚诉华兰英、华德尚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该案。本院向华兰英、华德尚邮寄送达应诉等相关法律文书,家人拒收,为此改为公告送达。该案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判令华兰英、华德尚返还王缚亚彩礼款人民币18000元,互负连带责任。案件诉讼费400元,王缚亚负担50元,华兰英、华德尚负担350元。王缚亚以华兰英、华德尚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依法向华兰英、华德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送达地址确认书及被执行人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其逾期仍不履行义务,本院强制执行划拨其名下银行存款,异议人来院提起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符合法律规定。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告知其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本院划拨其银行存款支付给申请人并无不当。综上,异议人所主张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蔡尚鸿审 判 员  张光辉人民陪审员  董一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史家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