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民初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与被告聂灿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聂灿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81民初第91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住所地在沅江市新源南路15号。负责人:殷宇辉,该行行长。被告:聂灿,女,汉族,1987年8月19日出生,沅江市人,户籍住所地为沅江市丁家坝村*房湾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309811987********。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下简称农行沅江支行)与被告聂灿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依法受理。该案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释明后,以所提起诉讼并非民事案件,其权利有必要通过报警走刑事追诉途径解决为由,进而决定撤回起诉,其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国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