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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5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治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治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5397号申请人: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前进西路66号。法定代表人:王运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刚,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王治学,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长官镇大李行政村后扎塘**号。申请人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治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治学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限额51295.19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治学的银行存款(限额51295.19元),为期一年。案件申请费533元,由申请人临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建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