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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终3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罗琼芳、赵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琼芳,赵燕,赵显金,昆明市老年人体育协会,宜良县老年人体育协会,宜良县旅游和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安宁市老年人体育协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民终32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琼芳,女,195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坚,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燕,女,197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坚,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显金,男,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坚,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律��,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市老年人体育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301005184302408。住所:昆明市滇池路老年人活动中心。法定代表人:周聪,常务副主席。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梦捷,云南会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钢(实习律师),云南会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良县老年人体育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30125C675095463。住所:宜良县公务楼政府食堂*楼。法定代表人:张正明,主席。委托诉讼代理人:达胜,云南旸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良县旅游和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组织机构代码01512330-2。住所:宜良县匡远镇温泉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绍云,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达胜,云南旸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宁市老年人体育协会。住所:安宁市文化娱乐中心*楼。法定代表人:刘平忠,副主席。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华,云南会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罗琼芳、赵燕、赵显金因与被上诉人昆明市老年人体育协会、宜良县老年人体育协会、宜良县旅游和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安宁市老年人体育协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2民初7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琼芳、赵燕、赵显金共同上诉认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2民初7252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期间主张的所有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为死者赵某因冠以病、心肌梗死致心源性猝死,其死亡并非一审四被告组织保障不力导致,并认为一审四被告尽到了救助和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对赵某的死亡承担责任。同时认为赵某患有冠心病仍自愿参加比赛,其应对自身行为承担相应后果。一审法院对上述事实认定不清、理解错误。其认为有三条理由:其一、作为专门针对老年人体育活动的组织者,昆明市老年人体育协会等组织者对患有心脑血管疾病的老年人参加运动比赛会发生意外是明知的。组织者所谓的安全保障仅是下发了一纸空文,其仅是预见到了危险,可并没有落实。其二、赵某生前身体表现一直非常健康,其也不是���一次参加类似的比赛,加之冠心病在平时不通过专业的检查无法发现,故而死者本人和家属均不知道其患有冠心病,并不存在一审法院认为的“赵某患有冠心病仍自愿参加比赛”的情形。其三、赵某患有冠心病,但其是在剧烈运动后突发心肌梗死,其死亡和参与比赛是有因果关系的,不能以偏概全以死者患有冠心病,掩盖其是在打完比赛几分钟后死亡这一事实。2、被上诉人案宁市老年人体育协会和死者之间有雇佣关系。安宁市老年人体育协会为了参与“2016年老年人气排球比赛”,组织选拔、招入了参赛队员代表其参赛,并向每位参赛队员发出150元津贴,其已经和参赛队员发生了雇佣关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其应承担赔偿责任。3、即便一审四被告对死者的死亡没有过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的规定本着公平原则,其也可以分担民事责任。综上,一审判决事实不清,理解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显失公平,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错误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昆明市老年人体育协会答辩认为:对赵某老人的去世表示惋惜,但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赵某死亡原因系其自身疾病,其已尽到作为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责任义务,且没有侵权行为,亦没有侵权过错,不应承担过错责任。宜良老年人体育协会、宜良旅游和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共同答辩认为:对赵某老人的去世表示惋惜,但其均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理由有以下几点:其一、赵某死亡源于自身疾病,不属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其二、赵某系成年人,对其自身疾病清楚,也应知道参与体育比赛健康与风险是对等的,比赛中发生意外,该责任不应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三、被上诉人组织老年人气排球比赛是为了老年人的身心健康,事前、事中、事后均全力履行职责;其四、上诉人所提其与安宁市老年人体育协会之间系雇佣关系属二审增加请求,依法不应予支持。最后、被上诉人组织的活动是适合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参加的人员均系自愿,且属于公益活动范围,受益人是参加活动的人员。安宁市老年人体育协会答辩称:1、对赵某老人的去世表示惋惜;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3、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理由如下:其一、赵某老人基于自身疾病去世,且主办方、承办方都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还应当承担安全保障责任的情形;其二、其与赵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上诉人选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张,不适用雇佣关系来主张赔偿,作为老年人体育协会每年为了老年人身心健康主办公益活动,付出很大贡献,赵某作为受益人且其作为成年人进行锻炼活动应知道自身的健康状况,来能因其自身疾病导致死亡来苛责提供场所的主办方责任。一审法院认定:赵某作为安宁市老年人体育协会的代表,于2016年7月19日在宜良体育馆参加了由被告昆明市老年人体育协会主办,被告宜良老年人体育协会、宜良旅游和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承办的老年人气排球比赛。比赛结束后,在休息过程中赵某突感身体不适,被救护车紧急送往宜良县人民医院抢救,于2016年7月19日18时左右在宜良县人民医院逝世,经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赵某系冠心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Ⅳ级)、心肌梗死致心源性猝死。另查明,原告罗琼芳系死者赵某的配偶,原告赵燕系赵某的女儿,原告赵显金系赵某的儿子。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作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的四被告,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首先,死者赵某系因自身疾病冠心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Ⅳ级)、心肌梗死致心源性猝死,并非由于四被告的直接侵权或组织保障不力而导致。其次,比赛前,被告昆明市老年人体育协会下发的《关于举办2016年昆明市老年人气排球比赛的通知》中明确对于患有心脑血管病者谢绝参加比赛,被告安宁市老年人体育协会在组织老年人参加比赛时将文件向各位参赛选手进行了传阅,其工作人员还口头进行了告知。死者赵某作为成年人,���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对自身的身体条件及气排球活动的危险性具备相应的认知能力,赵某患有冠心病仍自愿参加比赛,应对其自身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第三,事发后,被告的工作人员及时联系医生、救护车辆对赵某老人进行救助,尽到了相应的救助义务,不存在过错。最后,四被告组织老年人参加活动是为了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无论是作为老年人气排球比赛的主办单位还是承办单位,在该活动中均无获利,四被告组织老年人参加气排球比赛属于公益性活动,其只在合理限度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若对公益活动的组织者苛求过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就违背了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本案中,四被告赛前对参赛风险进行了告知,同时安排了医生及救护车辆在比赛现场,事发后及时对赵某进行了救助,已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对原告要求四被��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罗琼芳、赵燕、赵显金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罗琼芳、赵燕、赵显金向本院提交罗琼芳的医疗记录及病历一份,欲证实因赵某突然离世给罗琼芳造成心理创伤,经医院诊断系创伤性应激障碍症,中度焦虑、中度抑郁。昆明市老年人体育协会及安宁市老年人体育协会质证认为,以上两份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无法证明其损伤与赵某的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宜良老年人体育协会及县良县旅游和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认为上述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且不予质证。因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与本案并无关联性,亦不能证实待证事���,本院不予采信。昆明市老年人体育协会、宜良老年人体育协会、宜良旅游和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及安宁市老年人体育协会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本案死者赵某经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系因自身疾病冠心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Ⅳ级)、心肌梗死致心源性猝死。比赛前,被上诉人昆明市老年人体育协会下发了《关于举办2016年昆明市老年人气排球比赛的通知》,明确患有心脑血管病者谢绝参加比赛,被上诉人安宁市老年人体育协会在组织老年人参加比赛时将文件向各参赛选手进行了传阅并进行了口头告知。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知悉上述通知的情况下,明知自身患有冠心病仍参加比赛,且其并未向四被上诉人告知其患有冠心病的事���,赵某应对其自身的行为后果负责。四被上诉人对死者告赵某并不存在组织、保障不力的过错,亦不存在对赵某的侵权行为,且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及时联系医生、救护车辆对赵某进行救助,尽到了相应的救助义务,四被上诉人不存在应尽而未尽的义务。另外,上诉人以死者与安宁市老年人体育协会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要求赔偿的主张,经查,上诉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死者与安宁市老年人体育协会存在雇佣关系,故其所提此项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诉请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902元,由上诉人罗琼芳、赵燕、赵显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增龙审 判 员 宋光玉审 判 员 吕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黄金成书 记 员 甘丝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