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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行审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吴殿隆、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二中心等行政非与执行行政非与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二中心,吴殿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01行审23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钱粮胡同3号。法定代表人李先忠,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启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赵佳,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二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光明西街绿景苑四号楼中段。法定代表人康哲才,主任。被执行人吴殿隆,男,1938年12月13日出生。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城区政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二中心(以下简称房地二中心)及吴殿隆履行其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东政字[2016]82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第82号决定)中所确定的腾房义务。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查明,东城区政府作出的第82号决定认定:根据东城区政府2016年1月20日发布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东城区政府对天坛南里及天坛西里部分简易楼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天坛南里东区×号楼×单元×号属于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吴殿隆在该址承租房地二中心直管公房1.5间,建筑面积31.593平方米。该址有户口2户9人,户主吴××、之妻黄××、之女吴××、之子吴××、非亲属孙××、之孙女吴××;户主吴××、之妻董××、之女吴××。经北京龙泰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该房屋评估总额为×××××××元,其中房屋重置成新价为×××××元。由于房地二中心及吴殿隆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能与东城区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达成补偿协议,东城区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一、对房屋所有权人房地二中心按照房屋重置成新价款进行补偿,补偿金额×××××元;二、吴殿隆按照房屋价值评估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领取货币补偿,补偿金额为×××××××元,其他各项补偿、补助费按照《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三、若吴殿隆选择房屋安置,应在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征收办公室按照《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办理签约及奖励安置房源申购手续。逾期或奖励房源已选完,东城区政府将提供北京市朝阳区天达路×号院×号楼×门×号二居室一套(实测面积82.83平方米)作为安置房源,该房屋销售价格为×××××××元;四、房地二中心和吴殿隆一家应在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征收办公现场办理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手续,并将北京市天坛南里东区×号楼东×单元×号的房屋腾空,交东城区政府处置,未登记建筑一并拆除。逾期未办,补偿款专户存储。吴殿隆一家搬至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小街南×号楼×单元×××、×××、×××、×××号内临时周转,周转期间房租、水电等费用由房屋使用人自理。东城区政府于2016年11月22日、12月8日分别将82号决定送达吴殿隆及房地二中心。在法定期限内,房地二中心、吴殿隆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东城区政府于2017年8月3日、8月4日分别向吴殿隆及房地二中心送达了东政字[2017]58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催告书》,房地二中心、吴殿隆至今未履行82号决定所确定的腾房义务。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生效、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本案中东城区政府作出的82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房地二中心、吴殿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东城区政府已依法履行了催告义务,其申请执行该决定确定的腾房义务,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于二Ο一六年十一月八日作出的东政字[2016]82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中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二中心及吴殿隆应当履行的腾房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柳代理审判员  马媛婧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耿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