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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8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谭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8刑初40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高明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7〕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哲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28日0时41分许,被告人谭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Y×××××”的小汽车经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沿江路沿荷香路往文华路方向行驶,行至荷香路东方酒店前路段时被执勤警察查获。经鉴定,谭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5.2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谭某判处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谭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告人谭某的供述,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测试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抽取照片,广东禅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材料,查获经过等有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认罪态度好,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谭某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卢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