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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8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林与北京青扬五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青扬五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林,北京青扬五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青扬五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8963号原告:杨林,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北京青扬五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青扬五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林与被告北京青扬五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青扬五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杨林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杨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馨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祎頔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