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行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耿志强与许昌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志强,许昌市国土资源局,翟英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002行初41号原告耿志强,男,汉族,1971年8月10日出生,住禹州市。被告许昌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苏晓,该局局长。第三人翟英龙,男,现年26岁,住许昌市魏都区五一路办事处向阳路37号2幢东起1单元1层东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志强诉被告许昌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翟英龙撤销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耿志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许昌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耿志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耿志强负担。审 判 长 菅卫华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人民陪审员 刘会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梦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