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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清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吴江市亿帛纺织品有限公司、桐乡市梦华制衣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江市亿帛纺织品有限公司,桐乡市梦华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清申2号申请人:吴江市亿帛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振兴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88361345F法定代表人:沈学兵,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桐乡市梦华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乌镇镇北大街102号。法定代表人:戴利华,执行董事。2017年5月19日,申请人吴江市亿帛纺织品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桐乡市梦华制衣有限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后、不及时履行清算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桐乡市梦华制衣有限公司进行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桐乡市梦华制衣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经审查:桐乡市梦华制衣有限公司于1993年6月2日经桐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戴利华、魏钰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住所地桐乡市乌镇镇北大街102号,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为服装服饰、箱包、皮革制品、羊毛衫的生产销售、电脑绣花。2011年7月30日,本院作出(2011)嘉桐乌商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桐乡市梦华制衣有限公司应支付吴江市亿帛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1366576.75元及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13069.50元。后被申请人未按期履行,申请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1年9月16日,本院作出(2011)嘉桐执民字第13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另查明,2011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桐乡市梦华制衣有限公司因未参加年检,被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本院认为,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被申请人桐乡市梦华制衣有限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后,未履行清算义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桐乡市梦华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桐乡市,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吴江市亿帛纺织品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桐乡市梦华制衣有限公司的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高 庆审判员 沈蒙岚审判员 高洪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胜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