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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31执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董某某申请禄丰某某餐饮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禄丰某某餐饮娱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31执809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女,1974年8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禄丰县碧城镇。被执行人禄丰某某餐饮娱乐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MA6K4G837Q。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禄丰县金山镇侏罗纪大街。本院在执行董某某与禄丰某某餐饮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照禄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禄劳人仲案(2016)105号调解书,禄丰某某餐饮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董某某工资2976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合计3026元。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银行查询等手段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存款、车辆等财产情况,并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执行,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现下落不明。且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相关信息,表示同意终本执行程序。现本院已依照法律规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布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俊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兴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