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083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闫树臣诉被告被告王德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树臣,王德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3民初1120号原告:闫树臣,男,196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王德山,男,195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原告闫树臣与被告王德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闫树臣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树臣撤诉。案件受理费464.88元,减半收取232.44元,由原告闫树臣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