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4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左海军、吴瑞秋与吉林省百举百全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海军,吴瑞秋,吉林省百举百全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九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4民初943号原告:左海军,男,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吴瑞秋,女,住吉林省德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杰,吉林星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百举百全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安达小区三期三号楼506室。原告左海军、吴瑞秋诉被告吉林省百举百全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受理后,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海军、吴瑞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吉林省百举百全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左海军、吴瑞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服务协议》,并由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72,0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4月1日,二原告与被告签署《委托咨询办理出国劳务项目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按照程序付给被告办理服务费及其他所需的各项费用,被告为原告办理出国签证手续,并及时通知原告进展状态,原告顺利出国并得到相应的工作后,协议终止。并承诺原告两个月之内帮原告办理出国劳务完毕。二原告按协议约定履行,支付了合同款72,000.00元。至今被告仍未为二原告办理出国劳务,二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退还服务费,被告拒不退还,现诉讼至法院。吉林省百举百全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左海军与吴瑞秋系夫妻关系。2016年4月期间,左海军、吴瑞秋通过网络了解到吉林省百举百全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可以办理出国劳务,即于2016年4月1日前往吉林省百举百全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并与其签订了《委托咨询办理出国劳务项目服务协议》,当日左海军、吴瑞秋向吉林省百举百全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交纳了服务费10,000.00元。2016年4月7日左海军、吴瑞秋又向被告交纳服务费60,000.00元,2016年5月25日左海军、吴瑞秋又向被告交纳��务费2,000.00元,以上左海军、吴瑞秋共计交纳服务费72,000.00元。双方签订的《委托咨询办理出国劳务项目服务协议》中约定,左海军、吴瑞秋按照程序付给被告办理服务费及其他所需的各项费用,被告为左海军、吴瑞秋办理出国签证手续,并及时通知左海军、吴瑞秋进展状态,左海军、吴瑞秋顺利出国并得到相应的工作后,协议终止。左海军、吴瑞秋向吉林省百举百全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交纳了全部服务费用72,000.00元后至今未给左海军、吴瑞秋办理出国劳务手续,且现已无法与吉林省百举百全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取得联系。本院依法对吉林省百举百全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公告送达,吉林省百举百全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未出庭。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协议,交款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事实清楚,左海军、吴瑞秋已按双方签订的《委托咨询办理出国劳务项目服务协议》向吉林省百举百全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了72,000.00元服务费用,吉林省百举百全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亦应按上述协议的约定为左海军、吴瑞秋办理完毕相关的出国劳务手续,现吉林省百举百全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未为左海军、吴瑞秋办理出国劳务手续且其公司在未通知左海军、吴瑞秋的情况下搬离了原办公场所现无法找到,故左海军、吴瑞秋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委托咨询办理出国劳务项目服务协议》并返还其72,000元服务费一节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左海军、吴瑞秋主张的利息一节,吉林省百举百全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应自2017年2月10日向原告支付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九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左海军、吴瑞秋与被告吉林省百举百全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咨询办理出国劳务项目服务协议》;二、被告吉林省百举百全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左海军、吴瑞秋中介服务费72,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10日起依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左海军、吴瑞秋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吉林省百举百全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吉林省百举百全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邢子健审判员  韩 玲审判员  乔 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春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