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民初2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海拉尔热电厂与刘凯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2153号原告: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海拉尔热电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额尔古纳路73号。负责人:王彦君,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和巴雅尔,该厂副主任。被告:刘凯军,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海拉尔热电厂与被告刘凯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海拉尔热电厂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海拉尔热电厂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梓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