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财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冀采满、曾楠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冀采满,曾楠,姜克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财保121号申请人:冀采满,男,生于1980年1月3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申请人:曾楠,女,生于1991年5月14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申请人:姜克哲,行驶证登记车主。申请人冀采满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曾楠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姜克哲名下的豫R×××××号轿车一辆予以保全。担保人孔珊珊提供其所有的豫R×××××号轿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曾楠驾驶的登记所有人为被申请人姜克哲的豫R×××××号轿车一辆;二、扣押担保人孔珊珊所有的豫R×××××号轿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8月18日至2018年8月17日。案件申请费1000元,暂由申请人冀采满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宁秀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