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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3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云南融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永忠、刘燕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融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永忠,刘燕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03民初1552号原告:云南融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昆明市盘龙区白龙路409号6-1、6-2号商网。法定代表人:熊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礘熠,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永忠,男,汉族。被告:刘燕,女,汉族。原告云南融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地汽车公司)与被告杨永忠、刘燕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融地汽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礘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永忠、刘燕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融地汽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4846.71元;2、利息2425.33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7000元用于购买车辆(车牌号云F×××××),并签订了《个人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服务协议》对借款利息以及还款期限进行了约定。2016年10月8日,原告根据合同为两被告垫款共计人民币34846.71元。因被告违约,未按期履行合同,经原告多次催收,两被告至今仍未支付代偿款,已给原告造成相应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主张权利。原告融地汽车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原告融地汽车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个人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服务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因被告杨忠永购买汽车,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北市区支行申请个人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申请金额为87000元,原告融地汽车公司为被告杨忠永申请的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提供担保。协议还约定因被告未按与银行签订的《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抵押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应当按原告融地汽车公司向银行提供担保总额的一定比例(5%-30%)支付违约金。两被告在归还银行贷款过程中出现违约情况,2016年9月30日,原告融地汽车公司为两被告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北市区支行代偿借款34846.71元。原告融地汽车公司诉至本院主张权利。本院认为,本案为追偿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原告融地汽车公司与两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服务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原告融地汽车公司已代两被告偿还借款34846.71元,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及双方合同的约定,两被告应向原告融地汽车公司偿还代偿款项。另,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较高,现原告融地汽车公司自愿按照2425.33元主张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永忠、刘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云南融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款项人民币34846.71元;二、被告杨永忠、刘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云南融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425.3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2元由被告杨永忠、刘燕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徐娅琴人民陪审员  史永辉人民陪审员  赵力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芸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