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执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胡春英与湖南怀化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202执797号胡春英:湖南怀化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我院于2017年6月26日受理你们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湖南怀化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胡春英支付经济损失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82000元,执行费1148.3元由湖南怀化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胡春英自愿放弃(2017)湘202执797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的其它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湖南怀化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按协议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作出的(2016)湘1202民初228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