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贵学、李贵全、李贵忠、李静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404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被告:李某丙被告:李某丁被告:李某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以暂缓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李兆宣承担。审 判 长 周 超代理审判员 张 迪人民陪审员 刘云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弘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