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02民初2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潘某与任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任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802民初2132号原告:潘某。被告:任某,现年46岁。法定代表人:段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潘某诉被告任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现因原、被告已协商处理,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潘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撤回原告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某承担。审判员张军海二○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白莉书记员朱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