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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02民初2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潘某与任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任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802民初2132号原告:潘某。被告:任某,现年46岁。法定代表人:段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潘某诉被告任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现因原、被告已协商处理,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潘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撤回原告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某承担。审判员张军海二○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白莉书记员朱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