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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22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敏与千里画卷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敏,千里画卷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2民初635号原告:刘敏,女,1964年11月出生,汉族,住新疆富蕴县。被告:千里画卷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富蕴县。法定代表人:李昱,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敏与被告千里画卷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刘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甲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京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