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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1执328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李美琼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李美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328号之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住所地柳江县.组织机构代码:89879316-5,负责人:王旭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美琼,女,1963年1月11日出生,壮族,柳江县。本院于2017年3月11日作出(2017)桂0221执32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被被执行人李美琼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柳州银山支行21×××84账户内存款23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被执行人李美琼己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被执行人李美琼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柳州银山支行21×××84账户内存款23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依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覃晓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