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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翟学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学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1242号被执行人:翟学玉,男,195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翟学玉犯危险驾驶罪罚金一案中,经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翟学玉已自动履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3执124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审判员  李家永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