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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6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2017)湘1126民初1679号原告李丽娟诉被告李剑军民间借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娟,李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6民初1679号原告李丽娟,女,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杨红生,宁远县大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李剑军,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原告李丽娟诉被告李剑军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丽娟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丽娟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原告李丽娟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何胜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唐 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