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执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与冉发海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冉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3执111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49537X。负责人易中,行长。被执行人冉发海,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石龙镇白马村下河坝组**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21970********。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冉发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张光元没有履行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13民初33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冉发海的银行存款、车产、房产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冉发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冉发海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的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借款期间利息846.3元;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从2006年8月25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时止);受理费135元以及本院执行费不能执行实现。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3执11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若发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张光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院(2016)渝0113民初3311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伟审 判 员 黄 强代理审判员 蓝世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