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1民终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钟德江与王碧芳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德江,王碧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1民终1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德江,男,195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一〇四团退休工人,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碧芳,女,196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上诉人钟德江因与被上诉人王碧芳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1101民初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钟德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德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钟德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宝军审判员 胡 静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 悦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