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8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谋县支行申请执行张明霞、张明付、张海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谋县支行,张明霞,张明付,张海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8执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谋县支行,地址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法定代表人贺俊,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明霞,女,住元谋县元马镇莲花村。被执行人张明付,男,住元谋县元马镇莲花村。被执行人张海榆,女,住元谋县元马镇莲花村。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谋县支行申请执行张明霞、张明付、张海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元谋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8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为48044.52元,案件受理费638元,合计人民币68682.52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元谋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8民初774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大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