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328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谋县支行申请执行张明霞、张明付、张海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谋县支行,张明霞,张明付,张海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8执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谋县支行,地址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法定代表人贺俊,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明霞,女,住元谋县元马镇莲花村。被执行人张明付,男,住元谋县元马镇莲花村。被执行人张海榆,女,住元谋县元马镇莲花村。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谋县支行申请执行张明霞、张明付、张海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元谋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8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为48044.52元,案件受理费638元,合计人民币68682.52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元谋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8民初774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大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