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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孙培良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培良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3刑初681号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培良,男,1961年10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莱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山东省莱州市。2017年4月1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7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7)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培良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亮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培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5日1时46分许,被告人孙培良驾驶冀J×××××/鲁FT0**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大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寒五路路口北侧时,与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行人郭良贤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郭良贤当场死亡,被告人孙培良驾车逃逸。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培良于2017年3月7日到寿光市交警大队投案并对肇事行为供认不讳。该事故经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培良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已积极赔偿并获取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受案登记表、接警单、孙培良及郭良贤电子档案、村委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照片、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明、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培良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孙培良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该归案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并获取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培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王世山人民陪审员  程淑荣人民陪审员  李万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郝建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