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执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冯安、邓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冯安,邓勇,薛小昌,XX,薛芳芳,丁荫梅,焦直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执21号之二被执行人李冯安,男,壮族,1979年5月1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被执行人邓勇,男,汉族,1980年4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被执行人薛小昌,男,汉族,1960年5月5日出生,住萍乡市,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68年12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被执行人薛芳芳,女,汉族,1953年12月15日出生,住安源区,被执行人丁荫梅,女,汉族,1967年12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被执行人焦直龙,男,汉族,1947年4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萍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赣刑终字124号裁定,在执行李冯安、邓勇、薛小昌、XX、薛芳芳、丁荫梅、焦直龙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于2017年8月16日委托淘宝网拍卖判决没收的由萍乡市公安局开发区公安分局扣押的邓勇使用的作案工具赣J×××××现代小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BERCADBOBX160976,原机动车所有人刘霞)。2017年8月17日买受人肖鹏(公民身份号码)以36879.9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赣J×××××现代小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BERCADBOBX160976)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肖鹏所有。机动车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肖鹏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肖鹏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机动车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葵审 判 员 昌伟代理审判员 叶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