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8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昆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吴淑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吴淑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8468号原告:昆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与海川大道交汇处***号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59945549XY。法定代表人:张祖国,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维堃,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吴淑英,女,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昆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吴淑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岑央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施梦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