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3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汝庚与朱杰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汝庚,朱杰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3623号原告:金汝庚,男,195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朱杰号,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金汝庚诉被告朱杰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汝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167元,由原告金汝庚负担。审 判 长 金全忠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人民陪审员 李路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金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