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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执8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泰安点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泰安联达锻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点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泰安联达锻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泰安市锻压设备厂,张伟,张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8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泰安点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25419976M。法定代表人王鲁生,董事长。被执行人:泰安联达锻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徐家楼万官路西首。法定代表人张伟,总经理。被执行人:泰安市锻压设备厂,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徐家楼万官路西首。法定代表人:吴海吉,经理。被执行人:张伟,男,1977年8月出生,汉族,住泰山区。被执行人:张雪,女,1974年3月出生,汉族,住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点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安联达锻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泰安市锻压设备厂、张伟、张雪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泰商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光宏审判员  张岱东审判员  王立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商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