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7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太花申请执行向发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太花,向发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7执77号申请执行人黄太花,女,195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顺县人。被执行人向发金,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黄太花申请执行向发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永顺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7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7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宋祖文审 判 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曹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