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3127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太花申请执行向发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太花,向发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7执77号申请执行人黄太花,女,195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顺县人。被执行人向发金,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黄太花申请执行向发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永顺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7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7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宋祖文审 判 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曹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