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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民初2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湾分社与程建华、汪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湾分社,程建华,汪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2274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湾分社,地址:浙江省开化县池淮镇油川村油溪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080584885K。法定代表人:姜能飞,系该分社主任。被告:程建华,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被告:汪国女,女,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湾分社与被告程建华、汪国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在收到本院发出的受理案件与预缴诉讼费通知书后次日起七日内,未按通知要求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汪志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程慧君书 记 员 郑 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