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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5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衡水瑞安建材有限公司、杜云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瑞安建材有限公司,杜云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5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衡水瑞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邓庄乡北苏闸村。法定代表人安玉帅,总经理。被执行人:杜云亮,男,1954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造成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