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6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陶开晓与温付乐、天津市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开晓,温付乐,天津市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6364号原告:陶开晓男,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文,天津德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付乐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天津市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98712482H),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华纳景湖花园2-302-03室。法定代表人:温付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陶开晓与被告温付乐、天津市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开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开晓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陶开晓负担。审判员 刘贵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战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