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3执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孔光云与云南华鑫建工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华鑫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保90号申请保全人孔光云,男,汉族,1957年7月13日生,祥云县人。委托代理人李志祥,云南匡州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云南华鑫建工有限公司(曾用名:曲靖市华鑫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靖市王家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0978544X1。法定代表人蒋成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孔光云与被申请人云南华鑫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6日对被申请人云南华鑫建工有限公司在祥云县国土资源局享有的工程款11万元实施了冻结保全措施。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923执保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永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光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