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184周亮亮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亮亮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3刑初18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亮亮,男,1988年8月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驾驶员,住南通市如皋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以句检诉刑诉(2017)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亮亮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1日、8月18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时昌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亮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9日6时20分许,被告人周亮亮驾驶车牌号为苏F×××××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243省道由镇江往句容方向行驶,行驶至该省道54公里加150米附近地段处(句容境内)时,因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未能按照操作规范确保安全通行,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张某1(男,1953年6月7日生)所骑电动自行车发生刮擦,致被害人张某1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验、调查认定,被告人周亮亮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11月10日,被告人周亮亮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民事部分另案处理。对上述事实,被告人周亮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周亮亮的供述;证人李某、张某2、赵某等人的证言;书证人口信息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民事判决书等;情况说明;物证检验报告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检验记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亮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亮亮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亮亮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亮亮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亮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审 判 长 郝改霞人民陪审员 XX喜人民陪审员 陈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