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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刑更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陈为森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为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刑更227号罪犯陈为森,男,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五莲县人,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9日作出(2005)莲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为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4月25日减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7月26日一年三个月;2015年9月16日减刑一年。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陈为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7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为森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表扬奖励四次,2016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陈为森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为森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05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洪雨审 判 员  张 燕人民陪审员  林鹤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侯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