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海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执20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厦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斌,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海云,男,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海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林海云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43818.0元及利息。本院亦向被执行人林海云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晖审判员 张能旺审判员 陈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宏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