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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朱作均、林正洪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作均,林正洪,邹琼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871号申请执行人朱作均,男,汉族,1987年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林正洪,男,汉族,1966年4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邹琼芳,女,汉族,1967年1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执行人朱作均与被执行人邹琼芳、林正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47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邹琼芳、林正洪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作均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2016)川0114执464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待处置变现后申请人依法参与分配,现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47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  孟铭原执行员  蒋 洪执行员  张兴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永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