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3民初5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原告凌某某与被告薛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某,薛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5453号原告:凌某某,男,195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四亭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加斌,男,盐城市环保科技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艳艳,女,盐城市环保科技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某某,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原告凌某某与被告薛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凌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凌某某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肖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