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2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卢国富、林金国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国富,林金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9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国富,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金国,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凌安,男,194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乐清市,现住乐清市。上诉人卢国富因与被上诉人林金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2民初3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国富于2017年8月9日以其已与林金国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卢国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卢国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877元,减半收取1938.5元,由上诉人卢国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国栋审判员 周林环审判员 苏子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瀚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