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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终2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卢国富、林金国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国富,林金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9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国富,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金国,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凌安,男,194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乐清市,现住乐清市。上诉人卢国富因与被上诉人林金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2民初3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国富于2017年8月9日以其已与林金国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卢国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卢国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877元,减半收取1938.5元,由上诉人卢国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国栋审判员  周林环审判员  苏子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瀚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