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执恢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龙某某、胡某某、龙某与被执行人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1执恢151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龙某某、胡某某、龙某与被执行人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祁民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某某、胡某某、龙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46593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本院认为,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祁民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15)祁民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