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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1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沙信用社与傅建东、李秋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沙信用社,傅建东,李秋梅,李秋平,江丽梅,陈福厚,廖永华,吴斌华,傅建萍,江树伟,饶荣香,刘文斌,杨上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1民初651号原告: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沙信用社,住所地邵武市下沙镇205省道旁。法定代表人:周古品,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男,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邵武市。被告:傅建东,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被告:李秋梅,女,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被告:李秋平,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被告:江丽梅,女,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被告:陈福厚,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被告:廖永华,女,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被告:吴斌华,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被告:傅建萍,女,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被告:江树伟,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被告:饶荣香,女,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被告:刘文斌,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被告:杨上枝,女,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邵武职业中专教师,住邵武市。原告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沙信用社(以下简称下沙信用社)与被告傅建东、李秋梅、李秋平、江丽梅、陈福厚、廖永华、吴斌华、傅建萍、江树伟、饶荣香、刘文斌、杨上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下沙信用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被告傅建东、刘文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秋梅、李秋平、江丽梅、陈福厚、廖永华、吴斌华、傅建萍、江树伟、饶荣香、杨上枝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下沙信用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傅建东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45,500元及截止2017年1月4日的利息34,156.71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含复利、罚息);2、李秋梅、李秋平、江丽梅、陈福厚、廖永华、吴斌华、傅建萍、江树伟、饶荣香、刘文斌、杨上枝对傅建东应承担的上述还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9日,下沙信用社与傅建东、李秋梅、李秋平、江丽梅、陈福厚、廖永华、吴斌华、傅建萍、江树伟、饶荣香、刘文斌、杨上枝签订《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傅建东向下沙信用社借款3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27日止,李秋梅、李秋平、江丽梅、陈福厚、廖永华、吴斌华、傅建萍、江树伟、饶荣香、刘文斌、杨上枝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间为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合同还对借款利率、贷款逾期、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2015年5月29日,下沙信用社向傅建东发放借款350,000元。借款到期后,傅建东于2016年6月29日归还借款本金4,500元。截止2017年1月4日,傅建东尚欠借款本金345,500元,利息34,156.71元(含复利、罚息)。下沙信用社经多次催讨未果,故向法院起诉。傅建东、刘文斌均承认下沙信用主张的事实及全部诉讼请求。李秋梅、李秋平、江丽梅、陈福厚、廖永华、吴斌华、傅建萍、江树伟、饶荣香、杨上枝均未作答辩。下沙信用社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书证1、《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下沙2015-068号),证明2015年5月29日,下沙信用社与傅建东、李秋梅、李秋平、江丽梅、陈福厚、廖永华、吴斌华、傅建萍、江树伟、饶荣香、刘文斌、杨上枝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合同对借款金额、借期、利率、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的事实。书证2、借款借据,证明2015年5月29日,下沙信用社向傅建东发放了借款350,000元的事实。书证3、贷款还款凭证,证明傅建东归还贷款本金4,500元的事实。书证4、贷款利息清单,证明截止2017年1月4日,傅建东拖欠利息34,156.71元事实。傅建东、刘文斌质证认为,对下沙信用社提交的4组书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被告李秋梅、李秋平、江丽梅、陈福厚、廖永华、吴斌华、傅建萍、江树伟、饶荣香、杨上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下沙信用社提交的证据经傅建东、刘文斌质证,傅建东、刘文斌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傅建东、李秋梅、李秋平、江丽梅、陈福厚、廖永华、吴斌华、傅建萍、江树伟、饶荣香、刘文斌、杨上枝均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下沙信用社与傅建东、李秋梅、李秋平、江丽梅、陈福厚、廖永华、吴斌华、傅建萍、江树伟、饶荣香、刘文斌、杨上枝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下沙信用社依照《保证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傅建东发放了借款350,000元,而傅建东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除2016年6月29日归还下沙信用社借款本金4,500元外,其余借款本金及利息未予归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故下沙信用社要求傅建东返还借款本金345,500元及利息34,156.71元(截止2017年1月4日),并支付从2017年1月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javascript:SLC(12418,0)?)》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李秋梅、李秋平、江丽梅、陈福厚、廖永华、吴斌华、傅建萍、江树伟、饶荣香、刘文斌、杨上枝为傅建东向下沙信用社借款作担保,且在《保证借款合同》中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因傅建东未按约返还下沙信用社借款本息,李秋梅、李秋平、江丽梅、陈福厚、廖永华、吴斌华、傅建萍、江树伟、饶荣香、刘文斌、杨上枝也未履行保证义务,故下沙信用社要求李秋梅、李秋平、江丽梅、陈福厚、廖永华、吴斌华、傅建萍、江树伟、饶荣香、刘文斌、杨上枝为傅建东偿还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傅建东、李秋梅、李秋平、江丽梅、陈福厚、廖永华、吴斌华、傅建萍、江树伟、饶荣香、刘文斌、杨上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javascript:SLC(12418,0)?)》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傅建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沙信用社借款本金345,500元及截止2017年1月4日的利息34,156.71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1月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李秋梅、李秋平、江丽梅、陈福厚、廖永华、吴斌华、傅建萍、江树伟、饶荣香、刘文斌、杨上枝对被告傅建东履行上述第一项规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二百五十三条(?javascript:SLC(98761,229)?)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90元,由傅建东、李秋梅、李秋平、江丽梅、陈福厚、廖永华、吴斌华、傅建萍、江树伟、饶荣香、刘文斌、杨上枝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傅安发人民陪审员  叶德安人民陪审员  朱志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明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javascript:SLC(12418,0)?)》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